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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交通幼儿园章程(草案)
发布者:陶驰   发布时间:2018/8/23 9:44:19   浏览次数:2214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交通幼儿园

章 程(草案)

一八年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交通幼儿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执教,规范幼儿园管理,保证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全称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交通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三年,招收3~6岁幼儿,三轨9个班级。

第三条:本园的办园理念:用爱心培育——爱孩子,爱家长,爱幼教事业,精心呵护、健康成长用“五心”教育——全心工作、潜心教研、精心教学、耐心教导、热心服务

第四条:本园的培养目标: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全面和谐发展,让每个儿童自主、快乐、个性的成长。

第五条:本园的园风:关爱、平等、支持、愉悦。

第六条:本园的办园特色:游戏化教育、个性化发展、和谐中成长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是本园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园的行政管理工作。

   园长具有以下职责:

  1. 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

  2. 全面负责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3. 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 制订本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上级及教职工大会报告本园工作;

  5. 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的政治和文化建设、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6. 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7. 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8. 负责与社区联系与合作。

园长具有以下权利:

  1.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本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 人事权。从本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中层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及岗位。

  3. 奖惩权。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 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本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本园经费。

第八条:副园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察、任命。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园务委员会是在园长领导下工作,由党政工以及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议。

园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1. 本园重要工作的方案、本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意见等进行审议。

  2. 对园内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小结,提出调整意见,供本园决策时参考。

  3. 反应本园教职工和家长意见、要求,帮助本园更好地改进工作。

  4. 园务委员会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

第十条:教职工大会是本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本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驶下列职权:

  1. 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它重大问题。

  2. 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事宜。

  3. 本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 参与评议、考核园领导干部。

  5. 教职工大会每学期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

第十一条: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幼儿园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的作用。

第十二条:实行园务公开制度。园务公开的基础内容为:幼儿园办园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情,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本园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三条:教职工对本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阻挠、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本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评估、检查、监督,本园接受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五条:本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和资格证,各岗位人员均要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本园的荣誉和利益,遵守本园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本园各项活动。本园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十九条:本园实行事业编制与聘用合同制相结合,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教师来源:事业编制教师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聘用合同制教师,根据园内岗位需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成立招聘小组对外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等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本园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事业编制教师实行绩效工资,聘用合同制教师保健员、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园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根据幼儿园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法》,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园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幼儿园办公室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德育管理

  1. 将德育工作放在本园工作的首位,在园长领导下,由主管德育的部门、教职工全员参与,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 对幼儿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以及健康地心理和个性。

  3. 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种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德育任务。

  4. 教职工要热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七条:教育教学管理

  1. 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从事教育教学的管理。

  2. 教育教学是本园的中心工作,要遵循保教结合的原则,注重幼儿的智力、能力、情感等方面的全面培养,满足幼儿和谐发展的需要,办高质量的教育。

  3. 注重各领域教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努力完善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体系,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关注幼儿的兴趣与需求,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富有个性的健康发展。

  4.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主活动。

  5.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

  6. 了解幼儿的年龄特点,熟练掌握教育的基本规律,善于观察与发展幼儿的个体差异,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

  7. 积极开展教育科研。以教科研为导,强调研究与日常实践相结合,倡导科学的研究风气,将解决教育中的问题作为研究的起点,扎实而有效的开展研究,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本园的教育教学质量。

  8. 本园推广使用标准普通话。

第五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务后勤工作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园经费来源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为主;上级补助、财政补助为辅。经费用于本园建设、设备添置、日常办公经费、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工资发放。

第三十条:教职工收入分配。事业编制类教师按义务教育段绩效考核工资发放;聘用合同制教师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街道学前教育责任的意见》精神,每人每年不低于3.5万元。

第三十一条: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作到收支两条线,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资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教师、家长评议,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究效率。

第三十三条:本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做好绿化美化工作。建立健全园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防为流失和浪费,定期进行园舍设备的检查维修,发现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章 安全保健管理

第三十五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有安全、传染病等系列应急预案并形成一套安全管理结构;校内的各种安全设施不断完备;落实目标责任到人,保证制度对本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防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安全接送制度,入园时必须将孩子送到老师手中,并当面交接,不让孩子自行入园,提醒家长与幼儿不奔跑不拥挤,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加强门卫管理,保证幼儿在园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建立伙委会民主管理,听取意见和研究解决伙食问题,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不断提高质量。

第三十八条:本园必须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九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幼儿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四十条:确保幼儿在园的人身安全,切实维护幼儿的身心健康,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教师将依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家庭、社区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合作,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教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任务。

第四十条:本园成立家委会,定期开展研究,使家长参与本园的管理。

第四十条: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采用多种形式,转变家长教育观念,优化家长教育行为,分享家长的教育成果,形成一支家长骨干队伍。

第四十条:本园应密切同社区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第四十条:依靠社区、派出所开展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八章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大会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十条:本园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四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政策为准,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正。

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交通幼儿园园长室。自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