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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交通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者:无   发布时间:2017/9/1 12:03:08   浏览次数:5979

南京市江宁区交通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幼儿园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幼儿园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园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幼儿园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党组织或是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党组织的议事规则或是教代会审议、通过的程序执行。

    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

    3.涉及全园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全园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课程设置和调整,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7.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8.园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9.师生奖惩意见的提出;

    10.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行政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园舍的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2.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等;

3.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4.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三)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l.园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2.幼儿园中层干部及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的任免。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2.预算外的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关于重大决策

    1.坚持幼儿园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和本园实际情况,经行政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2.凡属教代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3.坚持每月定期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园长通报工作计划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等,提交教工会审议。如遇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方案调整等重大决策,严格按照教代会操作程序执行。

    (二)关于重要干部任免

    1.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党工委“关于后备干部推荐”的文件要求程序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2.幼儿园的中层干部由园长、副园长提名或采用竞聘,经行政会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后,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方可决定,由园长聘任。

(三)关于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

1.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2.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及日常经费的管理问题,幼儿园行政班组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在听取教代会意见后,确定集体决策的数额及管理方式。

    3.各项支出的发票,应由包括审批领导在内的三人签字(不得代签)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入帐。

    4.凡属幼儿园固定资产项目,都应由园长验收人和使用人三人签字(不得代签),并由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帐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入帐。

    .决策的实施.责任追究与监督 

(一)决策的实施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园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核心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如遇到相关事项由上级文件要求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程序操作、执行。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提交审议。

2.列入议题。行政班组汇总重大事项及相目关材料后,主要负责人在经反复酝酿后形成方案,并确认是否列入核心会议的议题

3.提前通知。召开核心会议前的通知题有资料须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

4.讨论决定。由园长主持会议会议中先由园长提出事项,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人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5.形成纪要。核心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曲园长办公室负责人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说员的意见和园长的决定等内容。

6.政务公开。对幼儿园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体教工或社会公布。

    (二)责任追究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6.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监督

    1.执行情况列为行政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五、附则

1.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方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南京市江宁区交通幼儿园。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交通幼儿园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