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交通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幼儿园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幼儿园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园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幼儿园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党组织或是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党组织的议事规则或是教代会审议、通过的程序执行。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
3.涉及全园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全园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课程设置和调整,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7.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8.园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9.师生奖惩意见的提出;
10.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行政班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园舍的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2.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等;
3.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4.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三)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l.园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2.幼儿园中层干部及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的任免。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2.预算外的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关于重大决策
1.坚持幼儿园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和本园实际情况,经行政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2.凡属教代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3.坚持每月定期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园长通报工作计划、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等,提交教工会审议。如遇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方案调整等重大决策,严格按照教代会操作程序执行。
(二)关于重要干部任免
1.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党工委“关于后备干部推荐”的文件要求程序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2.幼儿园的中层干部由园长、副园长提名或采用竞聘,经行政会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后,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方可决定,由园长聘任。
(三)关于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
1.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2.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及日常经费的管理问题,幼儿园行政班组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在听取教代会意见后,确定集体决策的数额及管理方式。
3.各项支出的发票,应由包括审批领导在内的三人签字(不得代签)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入帐。
4.凡属幼儿园固定资产项目,都应由园长、验收人和使用人三人签字(不得代签),并由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帐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入帐。
四.决策的实施.责任追究与监督
(一)决策的实施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园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核心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如遇到相关事项由上级文件要求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程序操作、执行。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提交审议。
2.列入议题。行政班组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目关材料后,主要负责人在经反复酝酿后形成方案,并确认是否列入核心会议的议题
3.提前通知。召开核心会议前的通知题有资料须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
4.讨论决定。由园长主持会议,会议中先由园长提出事项,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人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5.形成纪要。核心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曲园长办公室负责人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说员的意见和园长的决定等内容。
6.政务公开。对幼儿园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体教工或社会公布。
(二)责任追究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6.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监督
1.执行情况列为行政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五、附则
1.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方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南京市江宁区交通幼儿园。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交通幼儿园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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