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园务管理>>园务公开>>正文

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2/26 10:00:47   浏览次数:21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推 进精准资助,确保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确保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应助尽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 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市公办、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全日制公办、非盈利性民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特 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以及三年级第一学期在校学生;初中起点五年 一贯制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 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 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 育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 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部门 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 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 公平、精准资助;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 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根 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各部门加强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 资源,建立教育、民政、扶贫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认定程序,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制定和完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按要求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 级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做好学生资助政策 和有关认定工作的解释与答复工作,监督和指导所属学校全面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确认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职责包括 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困难等级认定、结果通报、 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信息,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


第八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应成立 由学校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 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 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 学生属于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家庭子女、低收 入家庭子女、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 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残疾学生、特困职工家 庭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家庭变故和重大 突发意外事件。

(三) 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四) 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 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情况。

(五) 学生本人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 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所在地的物价 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学生消费水平。

(七)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条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 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 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 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 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通报、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区、 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按照本区、本校 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 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 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第二年春季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 整,新申请的学生学校应补充认定。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学30个 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 张贴公告、书面通知、信息推送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南京 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同时宣传有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 协助学生或监护人办理大数据比对的资助申请。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苏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南京市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比对下发的特殊困难类型名单中的学生,要确保应 助尽助。学校应对照名单,主动联系并协助学生或监护人,核 实学籍信息,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化申请手续,办理学 生资助申请。

(三)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 请表》或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申请国家资助,学生或 监护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情况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 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孤儿、困 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 人和警察子女、残疾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全国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江苏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比对下发的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类型名单中的学生,不需要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 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 《申请表》进行困难认定,认定以学生或监护人填报的信息为

主要依据,并可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还可采取家访、电话 访谈、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五) 结果通报。学校应在校行政办公会通报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资助标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 私。

(六) 建档备案。结果通报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 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 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 国和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 护人申请、困难等级认定、结果通报、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和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 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 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


印、流转、通报、存档等操作,严格规 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和范围。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 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 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 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 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 况,并从下一学期重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 著变化的,可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 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 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 民政局、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实施。原南京市教 育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教财〔2017J 23号)同 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

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建康状况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含共 同生活并履行赡 养义务的祖辈)


家庭人口中在 校学生人数

(不含本人)


学校名称


年级


专业(或班级)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本人联系电话


家长联系电话


家庭基本信息

现家庭居住地址及邮编


姓名

年龄

称谓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口是,□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口是,□否 是,情况描述: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口是,□否 是,情况描述:

建档立卡户或低保家庭

建档立卡户:口是,□否 低保家庭:口是,□否

残疾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残疾学生:口是,□否 残疾人子女:口是,□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口是,□否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 对象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口是,□否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口是,□否

孤儿或困境儿童

孤儿:口是,□否 困境儿童:口是,□否

特困职工家庭或单亲家庭

特困职工家庭:口是,□否

单亲家庭:口是,□否,是,口父母一方去世,□父母离异

其他情况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失 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特殊困难生库核实信息

核实情况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残疾学生

口孤儿 □特困救助供养

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困难认定审核意见:

经审查,本学年该同学□符合;□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认定困 难等级为:口特别困难;口比较困难;口一般困难。

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资助申请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不同意该同学获:□学前政府资助,口义务教育

阶段政府资助,口普通高中学杂费减免和国家助学金,口中职国家助学金。

资助金额:减免费用 元,助学金(生活补助)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时用,请如实填写。2.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 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属于各级 资助中心比对下发的特殊困难类型名单中的学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